
數位兒童權利現況如何?
在本期《數位兒童權利監測報告》中,我們將深入探討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CRC)在其2026年報告中如何應對數位兒童權利議題。 關於馬來西亞的總結性意見。緊迫性等級反映了《兒童權利公約》在其建議中對某一議題的重視程度──分數越高,問題越大或越緊迫。此等級有助於直觀地了解《兒童權利公約》認為哪些數位兒童權利問題最為緊迫,以及馬來西亞在哪些方面面臨最大的挑戰。如果一個國家的緊迫性得分較低,並不一定意味著該國做得很好,而僅僅意味著《兒童權利公約》對該國著墨不多或根本沒有提及。
摘要
概述主題

- 數位存取與參與
- 數位健康與福祉
- 基礎設施和容量
- 網路安全與保護
- 隱私和資料保護
- 網路暴力與剝削
馬來西亞在兒童數位權利的多個維度上展現出廣泛且相對均衡的關注。網路安全與保護以及數位存取與參與佔據主導地位,凸顯了對保障和公平存取的高度重視。基礎設施與能力以及隱私與資料保護也得到了相當程度的重視,顯示馬來西亞關注監管體系和兒童資料權利。相較之下,數位健康與福祉方面則完全缺失,顯示馬來西亞在福祉相關議題上有顯著的關注不足。
數位存取與參與

- 殘障兒童
- 透過數位手段參與公民事務
- 數位分部
- 電子學習
- IT 基礎架構
數位存取與參與受到高度關注(20),尤其強調以下方面: 數字鴻溝 以及 IT基礎設施同時關注 透過數位手段參與公民活動, 殘疾兒童以及 電子學習這表明人們普遍認識到與獲取、包容和參與相關的挑戰。分佈情況表明,基礎設施和公平的互聯互通是首要關注的問題。
網路安全與保護

- 提高民眾對安全上網意識的宣傳活動
- 投訴和舉報機制
- 數位媒體中的保障政策與問責制
網路安全與保護是最突出的主題(21),主要由以下因素驅動: 數位媒體中的保障政策與問責制同時關注 投訴和舉報機制這顯示政府高度重視問責制和保護機制。然而,政府並未提及安全上網的宣導活動,說明其對預防和教育的重視程度有限。

數位健康與福祉
數位健康與福祉議題未被提及(0),既沒有涉及心理健康,也沒有提及螢幕時間或支援服務。這表明,數位環境對人們福祉的廣泛影響目前並未受到重視。這也凸顯了人們在認知和政策關注方面有顯著差距。

暴力和剝削
網路暴力與剝削問題受到中等程度的關注(5),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網路性剝削(CSAM) 並且,在較小程度上, 販運和剝削這凸顯了人們對嚴重剝削相關風險的認知。然而,騷擾和歧視性暴力事件的缺失表明,網路危害的覆蓋範圍尚不全面。

隱私和數據保護
隱私與資料保護受到高度關注(16),重點是 人工智能(AI), 兒童數位隱私權以及 資料保護、監控與使用者畫像這顯示人們對兒童資料治理和新興技術風險的關注較為全面。分佈情況表明,人們越來越關注兒童資料的收集和管理方式。

基礎設施和容量
基礎設施和能力建設被列為高度優先事項(17),重點關注… 網路犯罪與網路安全法律 以及 數位化系統這凸顯了對法律框架和技術基礎設施的高度重視。專業人員訓練的缺失表明,對機構能力建構的關注度不足。
CRC的結論性觀察
- 委員會關切據稱侵犯了遭受網路暴力侵害的兒童的隱私權,這些兒童的個人資料在社群媒體上被洩露。委員會回顧其關於兒童在數位環境中的權利的第25(2021)號一般性意見,建議締約國在執行《2025年網路安全法》時採取以兒童權利為基礎的方法,以確保保護兒童的隱私權,並建立追究侵權行為責任的機制。
- 令人擔憂的是…基於年齡的社群媒體存取禁令和控制,會限制… 兒童獲取適合其年齡的信息和使用兒童友好型在線平台的機會”
- “在實施《2025年網路安全法》時,應採取以兒童權利為基礎的方法;”
- “確保兒童得到充分保護,免受有害內容和材料以及網路風險的侵害,並建立機制來懲處違法行為;”
- “繼續改善弱勢兒童和居住在偏遠地區的兒童的數位包容性,為他們提供便捷且價格合理的線上服務;”
- 「加強提升兒童、教師和家庭的數位素養和技能,包括網路風險和安全防護措施;”
- “委員會注意到《企業與人權國家行動計劃(2023-2028)》的通過,但對商業領域(包括數位環境)缺乏保護兒童權利的法規表示關切。”
- “制定並實施相關法規,確保包括金融、數位和掌上電腦行業在內的所有企業都全面遵守兒童權利。”
- “注意到締約國為確保包容性數位接入而採取的步驟”
- “令人擔憂的是……缺乏數位素養和存在嚴重的數位落差;”
- “隱私保護的有限保障。”
- “繼續改善弱勢兒童和居住在偏遠地區的兒童的數位包容性,讓他們能夠獲得便捷且價格合理的線上服務。”
- “採取具有文化敏感性的措施,確保居住在東馬農村地區的兒童和西馬原住民兒童能夠融入數位世界;”
- 「加強兒童保護體系,確保其有效性,特別是透過確保跨部門協調、全國覆蓋和個案管理(包括在數位環境中),並提供充足的人力、技術和財政資源。”
- “通過立法禁止販賣兒童,包括在數位環境中販賣兒童。”
- “回顧其第25號(2021)一般性意見以及委員會和其他簽署方於2026年發表的關於人工智能與兒童權利的聯合聲明,委員會建議締約國”
- “在兒童權利的框架下,制定關於人工智慧的詳細法規,以確保加快兒童獲得機會並保護他們免受傷害”
- “審查 1948 年《煽動叛亂法》和 1998 年《通信和多媒體法》第 233 條,以確保兒童能夠安全地表達自己的意見,免受審查、監視、恐嚇、騷擾、欺凌和網絡欺凌。”
- “委員會注意到馬來西亞國家目標群體資訊系統(MaNIS)的啟動,但仍然對缺乏兒童數據收集的綜合系統以及分類數據的有限可用性表示關切。”
- 「加強其努力和措施,以改進其數據收集系統,確保收集到的兒童權利數據涵蓋《公約》及其任擇議定書的所有領域,包括所有弱勢群體的全面數據,並且按年齡、性別、殘疾、地理位置、種族和國籍、社會經濟背景和移民身份(包括無國籍)對兒童權利數據進行分類。」
- “建立出生登記數據收集系統,尤其是在移民和難民群體中。”




